販售豬肉餐食業者,如果未標示原產地,明年起擬開罰。圖:台視新聞
販售豬肉餐食業者,如果未標示原產地,明年起擬開罰。圖:台視新聞
  • 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
  • 夜市、餐廳、小吃店等,若有販售豬肉餐食,應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中央宣布明年元旦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以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衛福部食藥署8月31日下午預告兩項食品標示草案,強制規定不論是餐廳業者或包裝食品,都要標示豬肉的原產地,若違反規定將開罰,新制預計明年元旦同步上路。

食藥署8月28日公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要求販售牛、豬、雞、羊等散裝食品業者,須標示原產地;以牛肉或牛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散裝食品,業者也須標示屠宰國。昨日再預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根據草案內容,規定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並應以屠宰地為標示依據。

另外,夜市、餐廳、小吃店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若有販售豬肉餐食,也要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且以中文明顯標示在卡片、菜單、標籤或標示牌;註記在標籤、菜單,字體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形式標示,字體不得小於2公分。

兩項考案預告只有7日的預告期,新制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3萬到300萬罰鍰,標示不實可開罰4萬到400萬罰鍰。

台視新聞/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林湘芸

正在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