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殺警案促使立法院加速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朝野黨團昨(29)天已達成共識,明定員警面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如果認為將危及自身生命、得以使用槍械。修正草案今(30)天下午順利三讀通過。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表示,盼讓警察使用警械時更能發揮功能,行使公權力,維護社會治安。

4種情境下,員警可以不用對空鳴槍直接射擊,包括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以及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責任編輯/陳耿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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