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市售冷凍冷藏調理食品之衛生安全,維護民眾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12年7月至8月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市售流通冷凍冷藏調理食品稽查專案」,針對量販店、超市、便利商店、非連鎖商行及餐飲外帶店等販售冷凍或冷藏調理食品場所進行查核,總計查核148家販售業者,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初查有部分業者食品從業人員無法提具體檢報告及牆壁與天花板未保持清潔等缺失,經限期改正後,複查均符合規定。抽樣284件冷凍或冷藏調理食品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結果1件不合格,轄管衛生局已依法處辦,總計裁處新臺幣3萬元整。

食品販售業者應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重視販售食品之貯存環境,包含先進先出、貯存溫度及溼度等,以維持產品衛生安全。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違反食安法第17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之規定,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抽驗里港文富食品有限公司所生產銷售之不合格餛飩產品,為該公司112/08/08生產製造,生產數量1,646盒(規格210g),全數銷售予澎湖農會,回收數量共計227盒,已於112/9/7由衛生局監督銷毀完成。

食藥署呼籲民眾購買冷凍冷藏調理食品時,挑選環境乾淨、整潔及商譽良好的店家,注意產品包裝有無破損、內容物型態及顏色是否正常、包裝是否出現大面積冰晶覆蓋等,若產品出現上述情況可能已變質,則不建議購買,以及注意產品貯存溫度(冷藏7℃以下,冷凍-18℃以下),並依業者建議方式進行烹調、盡速食用完畢,以避免常溫下細菌過度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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