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立院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國民黨、民眾黨共推的「國會改革法案」昨(21)天經過立法院院會續審,歷經15小時的表決大戰後,陸續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其中包括藐視國會罰則,最高可罰20萬元。

立院朝野自上週五(17)上演全武行,爆發推擠衝突,甚至傳出受傷,在總統就職典禮後,21日再審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抗議反黑箱、反擴權,也頻提出「清點人數、點名表決、重付表決」等策略拖延,終於經過15小時審查,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20項修正條文。

其中包括「藐視國會法」,被質詢人的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不得反質詢」,在原有規定除為避免國防、外交等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且非經立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被質詢人違反以上規定時,主席得予制止,經提醒制止無效者,可能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此外,若有藐視國會行為的官員,由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院會決議,可移送監院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若做虛偽陳述者,可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張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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