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是疫情延燒了三年多以來,第一個可以正常出國的暑假,許多人規劃國外旅遊。李先生日前因關節腫脹被診斷為痛風,依照醫囑按時服藥治療,數日後出現喉嚨痛的症狀,原以為是小感冒不以為意,仍按照計畫出國旅行,之後皮膚竟開始出現水泡破皮等症狀,於國外就診才知道,原來這是一種嚴重的藥物過敏,所幸經住院治療後已恢復健康。回台後申請藥害救濟,經「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會」審議後獲得給付。

哪些狀況得申請藥害救濟?

為了保障民眾的用藥權益,我國於2000年通過《藥害救濟法》,凡依據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品標示使用,領有台灣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合法藥品(不包含中藥),卻發生藥品不良反應,造成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住院、延長住院且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可依《藥害救濟法》相關規定申請救濟,即使發生藥害時不在國內治療,亦得申請藥害救濟。

然而,若購買國外之止咳藥、感冒藥、眼藥水及止痛藥等藥品,因各國藥品管理規範、分級不同,除了民眾可能不清楚正確用法、用量、適應症、禁忌症與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外,因為這些藥品並未領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藥品許可證,若服用後出現嚴重不良反應狀況,則無法受到台灣藥害救濟制度的保障。

申請藥害救濟應注意什麼呢?

1.知有藥害時起三年內提出申請。

2.確實完整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並依死亡、障礙、嚴重疾病(住院、延長住院且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申請類別,檢附資料。

3.將填好的申請書正本,連同檢附資料影本,郵寄至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4.若有申請資料準備等相關問題,可撥打藥害救濟諮詢專線(02)2358-4097詢問。

藥害救濟基金會提醒您,勿服用他人贈送或來路不明之藥品,如有身體不適,建議應就醫,或以正當管道取得領有台灣藥品許可證之合法藥品,並遵從醫師或藥師、藥劑生的指示用藥,以保障自我的用藥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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