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性騷擾事件頻傳,先從黨政界延燒開來,職場、校園、藝文界也陸續爆發眾多個案,其中不乏知名人士,行政院院本部及僑委會性平委員、身心科醫師楊聰財提醒,不論在哪個場域,遇受性別歧視或性騷擾,一定要提出申訴,可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及《性騷擾防治法》等性騷擾防治3法,捍衛自身權益。

謹記受害者申訴5流程 拒絕職場性騷擾

性騷3法中,《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職場,《性別平等教育法》則適用於校園,一般戶外及公共場所則可透過《性騷擾防治法》來規範。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害者申訴流程如下:

1.碰到性別歧視,受僱者應向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2.在聘僱簽約時,要釐清彼此的雇用關係。
3.遇到性騷擾,要先向雇主申訴。
4.雇主對性騷擾置之不理,受害者可向勞工局申訴雇主。
5.派遣員工性騷擾的雇主,認定為派遣公司。

性騷擾防治法應延長申訴期限

曾任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的楊聰財表示,近年來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愈來愈多,不少受害者會出現失眠、焦慮、憂鬱、憤怒等身心症狀,嚴重者甚至罹患「創傷後症候群」。

處理相關事件時,不少加害者並不認為自己舉止已經構成性騷擾的要件,常覺得只是玩笑,對方小題大作。進一步分析加害者的精神狀況,8、9成均屬正常,少部分則有精神疾病(特殊性癖好、觸摸癖、偷窺狂等),建議比照性侵犯,必須追蹤輔導,強制接受心理治療。

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提出申訴的期限只限事件發生後1年內,楊聰財建議,考慮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將相關追溯期延長到10年。

楊聰財指出,大部分被害人遇受性騷擾時,當下處於驚恐害怕的狀態,可能需找人傾訴談話,等到確定被性騷擾,才會提出申訴,中間需要一段時間,因此,申訴期有延長的必要。

(常春月刊/編輯部整理、文章授權提供/NOW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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