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韓國瑜。圖/翻攝自立法院IVOD
立法院長韓國瑜。圖/翻攝自立法院IVOD

因應台灣周邊海纜頻傳遭破壞,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以及《自來水法》修正案。新法明定,故意破壞海底電纜、天然氣管線或自來水海底管線者,最高可處7年徒刑、併科1000萬元罰金,並一律沒收涉案船舶。

行政院會於9月已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內容涵蓋《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以及管理違規船舶的《商港法》、《船舶法》。此次修法將破壞天然氣、自來水等海底管線的刑責與破壞海底電纜一致化,嚴重者加重處罰,同時增訂沒入涉案船舶及強制開啟自動識別系統(AIS)等規範。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若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施,或影響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正常運作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000萬元罰金;過失犯則比照《電信管理法》現行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修法也增訂不問所有權來源,一律沒收犯罪使用之工具、船舶與機械設備,以杜絕不法再犯;並補充過失行為之刑事處罰規範,避免法律適用落差。

此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認定疑慮,請內政部於「海纜七法」通過前,將海纜及管道圖資對外公布,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同時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至於海纜七法剩餘的四部法律,《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已於12月1日在交通委員會完成初審。初審內容包括,非法危害海纜設備者可逕行沒收、破壞氣象設施可罰200萬元、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遭沒入,以及違反船舶識別規範最重可罰1000萬元等規定。

責任編輯/蔡尚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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