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完成立院三讀。圖/翻攝自立院IVOD
《性別平等工作法》完成立院三讀。圖/翻攝自立院IVOD

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無論是否為工作時間、是否屬於同一個事業單位,均納入性騷事件規範,若最高負責人或雇用人經認定有權勢性騷,最重可處100萬元,情節重大者,調查時得以暫時停職。

延燒各界的#Metoo浪潮席捲台灣,加速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於28日完成三讀,而由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也於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權勢性騷擾」定義,指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同時將「非工作時間」納入規定,無論是同一個事業單位、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不同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均受法律規範。

針對「最高負責人」定義,三讀條文說明,包括機關首長、學校校長、各級軍事機關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管、行政法人董事長、公營事業機關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等之人,也包含法人、合夥、設有代表或管理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三讀條文也規範,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得於知悉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違反該規定,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針對10至29人的微小型企業,三讀條文也要求比照30人以上公司,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公共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避免性騷擾再度發生並啟動調查,適當給行為人懲戒,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同時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及社福資源。

至於罰則部分,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10至29人公司若未訂定申訴管道,且限期未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30人以上公司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責任編輯/吳苡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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