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翻攝自行政院開麥啦-2頻道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翻攝自行政院開麥啦-2頻道

行政院長陳建仁日前透露,政院會在這週的院會上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草案。而行政院今(13)日表示,修法內容其中包含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新臺幣1萬至100萬罰鍰;且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行政院指出,為建立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從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等方式,嚇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

修法重點。圖/行政院提供

此外,對於被害人,政府將與雇主協力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也將提供法律諮詢與扶助;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為避免影響調查的進行,允許申訴人有權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暫時避難。

行政院表示,新法的修正,希望透過公私協力,以接住所有被害人,讓每一個受僱者都能有安心、安全的 工作環境。另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爰併同修正法案名稱為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如下:

一、 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無法期待內部申訴制度能有效運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調查屬實即裁罰行為人;若已向公司提出申訴後,不服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也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命行為人雇主採取必要之處置。

二、 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新臺幣1萬至100萬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也適用。

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使其獲得實質之補償。

三、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有防治義務,定明 「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利雇主採行。增訂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

另外,於公司之處理程序,也課予一定規模之雇主,應組成申訴處理單位即時調查之責任、成員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增定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等規定。

四、 被害人保護及扶助明定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 「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 

性騷擾防治法規。圖/行政院提供
配套措施。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也表示,未來新法如果可以落實,受僱者及求職者的保障就更為周延,打造真正友善、平等的職場環境。

責任編輯/殷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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