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圖:台視新聞
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圖:台視新聞
  • 北高行第四庭等7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 大法官今(28)日公布釋字第793號,宣告全部合憲

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認定婦聯會等6組織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因而凍結其資產,國民黨等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北高行第四庭等7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今(28)日公布釋字第793號,宣告全部「合憲」。

解釋文提到,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大法官指出,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

另,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認為,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

台視新聞/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張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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