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陳諭詩涉殺死17歲台日混血少女,被依殺人罪判刑14年6月定讞,不過陳諭詩在獄中手寫21頁釋憲聲請書,質疑全案超過追訴時效。憲法法庭今(5)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合憲,陳諭詩等人得繼續服刑。
民國87年桃園平鎮發生一起震驚全台的殺人焚屍案,17歲林姓少女慘遭絞殺焚屍,檢警直到109年才破案。綽號安琪的陳諭詩還有綽號小潘的潘子鑑與其他2人,因為懷疑林姓少女偷錢,就拘禁毆打,隔天還用毛巾勒斃再殘忍焚屍,陳、潘判刑14年6月。
陳諭詩在監獄裡沒有委任律師,手寫21頁專業的釋憲聲請書,質疑全案已經過了追訴權時效,卻在修正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後仍遭追訴,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而憲法法庭判決,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宣告合憲。
115年憲判字第5號由5名大法官陳忠五、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尤伯祥做成判決,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持續拒絕參與評議。
台北/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