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劉意涵在2023年12月31日,持水果刀刺死李姓女友,一審因殺人罪遭判處16年10個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今(26)日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宣布審理結果,認為劉男雖自稱有寫佛經迴向被害人,但無任何積極填補損害作為,犯後態度未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予以駁回,全案得上訴最高法院。
當時劉意涵與女友在台中后里租屋處,男子在飲酒後持水果刀朝女友前胸及左側側胸壁刺入,當場造成女子失血,同住的不知情邱姓友人發現後,立即撥打119叫救護車,將被害人送醫急救。但受害女子仍因刀傷致右胸腔氣胸血胸、右肺扁塌和大量失血,於2024年1月1日凌晨宣告死亡。
一審判決理由指出,劉意涵因不滿女友的友人稱「你介入別人婚姻當小王有理囉」,因此惱羞成怒,進而持長刀相向,持尖銳之水果刀直接刺殺手無寸鐵的被害人,手段殘暴,惡性重大,進而對被害人與其家屬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並斟被告之前有多次前科,素行不佳,犯後又湮滅跡證,更騎車逃匿,到案後又謊稱係因被害人喝酒不聽勸,才起口角爭執殺害被害人,且迄今均未賠償被害人家屬,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因而量處有期徒刑16年10月。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結果指出,認原審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均無違誤,量刑已經充分參考刑法第57條規定之事項,並無不當,應予維持。劉男雖稱:「我已經後悔了,我有寫佛經迴向被害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固然表達其犯後悔悟的態度,但並無任何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犯後態度也未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視新聞》關心您:遠離家庭暴力,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拒絕暴力 請撥打110
責任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