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收賄案,最高法院判刑55年8月定讞。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收賄案,最高法院判刑55年8月定讞。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遭檢方查出在採購案中收賄數千萬,還藏有大量現金、金條,二審遭判16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法院今(26)日將他以7個罪行定讞,累計刑度達55年8月,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檢方當時在黃季敏家中搜出大批現金與金條,也在他轉任台塑集團副總的辦公室內,搜出20公斤金條、市價3千萬元。

黃季敏一審遭判刑18年,二審也將他判刑16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收賄等7罪上訴,合計刑度55年8月,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全案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台北/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網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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