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16)日就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助理費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高虹安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就貪污部分改判無罪。高虹安隨後回應表示,合議庭已明確認定她在相關案件中並無貪污不法,她尊重並感謝合議庭就事實所作出的判斷,並強調將依法儘速完成復職程序,回到市長工作崗位,「持續承擔市民所託付的責任,把全部心力放在城市建設與市民福祉上」。
至於判決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認定,她表示將待收受判決書後再行回應。最後,她感謝市民朋友的關心與支持,也感謝這段期間堅守崗位的新竹市政府團隊。高虹安強調,未來將以更謙卑、也更謹慎的態度,持續為新竹市努力。
另外,就復職相關程序,內政部指出,高虹安市長可依規定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內政部將於收到申請書後依法辦理。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因涉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罪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如依前述規定停止職務,後續經改判無罪,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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