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宣判判決結果。圖/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宣判判決結果。圖/司法院提供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生效後,綠營提起釋憲,今(25)日憲法法庭宣判判決結果。對於外界頗有疑義的「反質詢」,大法官認為,若行政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復立法委員之質詢,性質上仍屬立法委員質詢之答復,不構成「反質詢」條件。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憲法法庭指出,這部法律在修正時並沒有提供立法理由,「反質詢」從客觀文意理解,係指原為被質詢人之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之立法委員,就具體事項或問題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特定立法委員答復,這才構成「反質詢」。

大法官表示,如果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復立法委員之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之爭議,性質上仍屬對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反質詢」有條件合憲。圖/司法院提供

若在質詢過程中,立法委員之質詢與行政首長之答詢,因言語表達方式而生禮儀上之爭議時,憲法法庭認為,本於立法院與行政院彼此尊重之立場,理應由「主席」本於議事指揮權為適當之調和、處理。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在記者會上指出,大法官意見書中針對「反質詢」 ,多數大法官認為「不如直接宣告違憲」。有大法官認為,在設定的前提下很難想到以後會有「反質詢」的情況。

楊皓清表示,但若法條沒有到絕對要宣告違憲的程度,基於尊重國會,會朝合憲解釋的情況判斷。

責任編輯/洪季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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