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推動立法院職權法釋憲案,其中刑法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憲法法庭今(25)日認定,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判決「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其中「藐視國會之行為」是指被質詢人具有輕蔑、無視或不尊重立法院的行為,此行為並非由立法院片面評斷,已逾越憲法增修條文中立委質詢權的權限範圍,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藐視國會罪規定視為嚇阻虛偽陳述情事發生,以維護立法院相關憲法職權行使,無論是立法院一方立法委員之質詢、詢問,或是行政院首長或公務員之答詢、陳述,性質上均屬政治領域中之互動性政治行為。
若官員陳述內容涉有虛偽陳述而引發爭議,屬於政治性爭議,而追究政治責任是民主問責問題,採用刑法手段不適當。藐視國會罪將政府人員與政治責任變成犯罪行為,是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也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宣告違憲。
藐視國會罪宣判「違憲」。圖/司法院提供責任編輯/施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