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今(25)天憲法法庭宣示判決,其中「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一項,法庭認定「不牴觸憲法」,總統沒有到立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也沒有聽取報告的憲法義務,此外,立院也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的權利,因此無法就內容要求總統即問即答、聽取建言。

第11屆立法院國民黨、民眾黨等在野黨於今年5、6月間通過國會改革法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提出包含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即問即答、行使人事同意權、官員備質詢,以及增訂行使調查權、聽證權,更在《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修正法案,然而議決過程和內容出現爭議,民進黨團、總統賴清德、行政院及監察院提出法案違憲疑慮,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年8月舉行言詞辯論會,經過2個多月的審查,25日正式宣判,其中「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一項認定「不牴觸憲法」。

審判長許宗力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法院「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利,總統並無到立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院也沒有聽取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因此總統去不去、何時去、用什麼方式讓立院聽取國情報告,基於相互尊重原則,雙方應協商後實施,「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

憲法法庭說明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無違憲。圖/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邀請總統報告並無違憲,然而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並沒有指定內容,或對總統內容詢問、要求答覆以及聽取建言的權力,否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恐「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因此憲法法庭宣示失效。

立法院不得指定總統國情報告內容、質詢、要求答覆。圖/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摘要全文

責任編輯/張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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