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完成三讀。圖/台視新聞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完成三讀。圖/台視新聞

國會改革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經過多天多次表決大戰後,今(28)天終於三讀通過,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並即時回答、藐視國會的罰責,並新增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立法院多數將可決定是否開罰官員與民眾,甚至會有刑事責任,對此民進黨團揚言一定會聲請釋憲。

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  即問即答

新法上路後,總統不僅必須定期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還必須接受立委提問,即問即答。

調查權和聽證權

調查權相關條文,未來立院可經院會決議後,對議案或立法委員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根據此法設立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檔案。

調查過程中,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拒絕、拖延調查或隱匿資料,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將其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假設是民間人士違反規定,立法院院會可決議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數處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可在處分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50-1條,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須「告知」當事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拒絕事由包含逾越調查範圍、涉及法律明定保護的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不過陳明理由後,被調查人仍得「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才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第59-5條,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有「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經院會決議後可處新台幣2萬至20萬元罰鍰,逾期不改正可連續開罰。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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