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高中學生疑遭師長霸凌而輕生,中市府召開專審會決議前學務主任停聘一年。圖/人本基金會提供(資料畫面)
豐原高中學生疑遭師長霸凌而輕生,中市府召開專審會決議前學務主任停聘一年。圖/人本基金會提供(資料畫面)

台中豐原高中今年2月傳出學生疑遭霸凌輕生的案件,6月中校方調查結果出爐,認為前學務主任只是管教失當,霸凌案不成立,家長對此無法接受,市府教育局也認為報告離譜,主動介入,並於今(1)天召開專審會決議,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同時令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審議程序。

台中教育局指出,依教育部規定,學校負責調查不當管教,校方調查認定前學務主任等人不當管教成立,且情節重大,但對前學務主任僅記過處分,雖依規定要求覆議,學校教評會仍維持記過處分,因此教育局主動介入,依教師法第26條今日召開專審會,依法取代學校教評會功能,就該案行為人是否涉有教師法停聘、解聘、不續聘情形進一步嚴審嚴辦。

教育局表示,今天專審會開會,會中當事人由律師陪同與會,充分表達意見,陳述自我主張或補充相關資訊提供委員參考;當事人離場後,委員經個面向審慎討論,最終決議依教師法第18條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認定有停聘之必要,將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至於主任教官部分,教育局說明,專審會審議的對象是指具有教師身分的人員,主任教官不具教師身分,另有依法懲處的法規及管道。教育局已依據學校函報調查報告結果,召開人評會審理並決議對主任教官記過2次處分,並已報中央權責機關核定。

另有關學務創新人員,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及其處置建議予以記過1次處分,據了解學務創新人員已申請離職。

此外,教育局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召開、審議或決議程序,提升所屬有關知能,避免造成決議「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明顯錯誤」、「違背解釋法則」等有欠妥適而有違法之虞。

教育局也提醒學校就現行校規及學生獎懲規定詳加檢視,儘速汰除不合時宜之規定或措施,應尊重學生自主權,校園安全管理措施亦應與時俱進,符合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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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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