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昨(17)天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未來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預告評論期為60日。

食藥署指出,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及國人營養狀況,衛福部再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修正重點包含,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在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草案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解釋,影響最大的是限制含糖碳酸飲料宣稱營養素,未來含糖碳酸飲料僅能標示「添加」或「每100毫升含多少維生素C」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或是「富含」維生素C,或是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考量含糖碳酸飲料對國人健康影響甚大,食藥署決定進一步加嚴限制,預告評論期60天。

責任編輯/林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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