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圖/翻攝自Facebook@CarrefourCC
家樂福。圖/翻攝自Facebook@CarrefourCC

外界關切的統一企業公司與家樂福公司結合案,公平會在今年5月3日第1647次委員會議通過,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條件,以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統一企業公司表示,其公司與家福公司結合未改變既有市場結構,且可穩定家福公司之經營,維持企業文化,保障員工及消費者權益,該公司並提出多項承諾以促進整體經濟利益。

但公平會提到,供貨商、零售通路同業及各界對於本案仍有疑慮,如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的零售通路更為完整,市場將更趨集中,及中小型的供貨商是否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等。

對此,公平會進一步表示,為消弭本結合限制競爭的疑慮,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經過審議後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對參與結合事業附加負擔條件。

其中包括保障中小型供貨商的權益,如家福公司在結合實施的次日起、3年內應維持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台幣100萬元的中小型供貨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專案的修改或替換,不會對中小型供貨商更為不利。

另外,家福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在結合實施次日起、3年內不得向個別供貨商協商「共同採購」,但如果是供貨商自行提出,或其他非因家福公司、統一超商公司的原因採行的話,就不在此限。

而家福公司股份總數至多30%得由統一超商公司持有或取得,家福公司的董事席次應維持超過2/3不得由統一超商公司的董事或總經理擔任;擔任家福公司總經理及經理人者,應於任職前2年及任職期間沒有擔任統一超商公司的總經理或經理人。

公平會並要求,統一企業公司在結合實施的次年起、3年內要在每年6月1日前,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

公平會最後指出,統一企業公司在申報結合的程序中,主動提出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的強化措施,並承諾多元進口商品經營方式、支持公益活動、支持有機商品與生態農法商品等,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公平會希望此一結合,也能帶給業者、消費者、社會大眾多贏的綜效。

責任編輯/陳耿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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