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福倉儲去年發生大火,悶燒數十天,嚴重影響空氣品質。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美福倉儲去年發生大火,悶燒數十天,嚴重影響空氣品質。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桃園市蘆竹區的美福冷凍倉儲,去(111)年3月11日發生火災,大火悶燒十餘天,數千噸肉品燃燒後發出惡臭異味,嚴重影響蘆竹、龜山、桃園的空氣品質,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當時依違反空污法、廢棄物清理法,對美福公司各開罰500萬、100萬,但美福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如今被發現,這兩項裁處因證據不足、法條引用錯誤,罰款全被撤銷,美福公司一毛都不必繳,引爆美福大火自救會不滿,議員牛煦庭、劉勝全今(20)天為自救會遞狀聲援,要桃園市政府提出解決方案。對此環保局回應, 建議環保署儘速將空污法修法、將廢清法擴大列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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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議員劉勝全指出,訴願決定書內容顯示,桃市府裁處不當、舉證無方、答辯無力,才導致訴願委員裁決撤銷原處分;而國民黨議員牛煦庭表示,鄭文燦市府去年多次強調已對業者重罰,沒想到一切都是假,市府去年早知裁罰都被撤銷,卻無聲無息,令人懷疑當初說法根本只是障眼法,要環保局必須說清楚。

桃市環保局建議中央修法

對此環保局發出聲明稿表示,空污法處分部分,環保局於111年5月4日依違反空污法,裁處美福公司最高額度新台幣500萬元罰鍰,美福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行政院環保署訴委會111年8月19日認為,美福公司對於起火地點是否有完全支配管領力?火災是否為訴願人操作上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所致?不無疑義,因而撤銷環保局處分。

環保局表示,之後積極再蒐集相關事證,並依據火災調查資料認定美福公司因「電氣管理不當」導致火災,審認該公司違反空污防法第32條規定,遂於111年9月27日裁處該公司最高新台幣500萬元罰鍰。但美福公司不服,再次提出訴願,表示均符合消防規範且無缺失。

而環保署訴願委員會112年1月6日合議認為,空污法32條第1項第3款立法意旨在於,「未符合堆置物特性之不當管理行為而導致堆置物自燃之情事」,是以所謂「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應當限於因堆置物品而管理不當。故經檢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結論,「起火原因排除自燃性物質引火、外人侵入引火及微小火源(菸蒂)引火之可能性」、「依現場人證、物證及影像證據分析,研判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再次認為美福訴願有理,撤銷第二次處分。

環保局再指出,廢清法處分部分,美福公司火災場址煙燻廢棄物未依規定貯存並依限清理,造成殘留惡臭物質,環保局認定屬情節重大,於111年4月19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採最重罰新台幣100萬元罰鍰。美福公司不服提起訴願,案經及桃園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原處分之適法性,111年10月4日撤銷裁處書,另為適法處分。環保局於111年11月11日另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重新裁處罰新臺幣6千元。

環保局並給出兩項精進作為,一是建議空污法儘速修法,二是建議廢清法擴大列管範圍。環保局表示,從美福倉儲大火空污問題,已注意到現有法律面與實務面以及民眾期待重大落差,桃園市轄內設有許多大型倉儲,且有實際從事肉品或食品儲存、運輸等,也因要保持低溫需耗費大量電力,故實務上若管理出現瑕疵生成燃燒,容易造成大量空氣污染物影響居民。

環保局說明,現行空污法32條第1項第3款立法意旨在於,「未符合堆置物特性之不當管理行為而導致堆置物自燃之情事。」卻排除工廠在實務上所有機電設備、消防通風設備的管理,僅以物品自燃為告發要件。如此恐因該類型倉儲火警造成大量空氣污染物,產生民怨,環保機關卻無法可罰,展現公權力。因此環保局建議,環保署應依地方政府所遭遇之實務與民怨適當修法,以符合社會對公平正義之期待。

責任編輯/林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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