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拍板台灣大併台灣之星、遠傳併亞太。圖/翻攝自YouTube@通傳會NCC
NCC拍板台灣大併台灣之星、遠傳併亞太。圖/翻攝自YouTube@通傳會NC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8)日以附加附款核准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並以台灣大哥大為存續公司案,及遠傳電信申請合併亞太電信,並以遠傳電信為存續公司案。

NCC說明,由於電信產業技術演進迅速,通訊網路布建需要龐大投資成本,因此國際間電信事業透過合作或合併整合頻譜與網路資源、改善經營情況或提升網路涵蓋率,以發揮網路規模經濟,已成為全球行動通信產業發展趨勢之一。

因此在這樣的情境下,國內電信事業也像國外電信市場發展發生整併現象,對此,NCC於2件合併案均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規定,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因素進行審查,決定對2件合併申請案分別附加附款予以核准。

NCC指出,2件合併案經附加附款核准後,2家存續公司整合消滅公司的頻譜、網路、人力等資源後,將可進一步提升電波人口涵蓋率、存續公司可布署頻寬增加、契約概括承受現有476萬用戶其權益不受影響、針對不同用戶類型提供多樣化資費方案、擴建偏遠地區基地台等。

對於外界所關心頻譜超額議題,NCC與數位部共同研商,就頻率有效合理分配部分,請業者在113年6月30日期限內,採取下列方法之一,並經數位部核准,完成超額頻寬處理,包括(一)自主繳回超額頻寬、(二)轉讓給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的他電信事業、(三)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的他電信事業交換。

NCC表示,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經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責任編輯/吳苡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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