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宣布,調查發現台新銀行辦理催收及授信業務,有對債務人或保證人以外第三人不當催收,且還接獲民眾陳情,另外台新銀行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的內部控管機制等缺失,違反銀行法,開罰1000萬罰鍰。
金管會今(8)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台新銀行辦理催收及授信業務,有對債務人或保證人以外第三人不當催收,以及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的內部控管機制等缺失,經查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檢查局對台新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發現台新銀行有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的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干擾情事;加上金管會在日常監理接獲民眾陳情,台新銀行有向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的不當催收行為。
金融檢查也發現,台新銀行在辦理消費金融貸款,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的內部控管機制。
金管會要求台新銀行,確實依規定辦理信用卡催收作業及全面檢視催收各環節作業是否妥適,並請稽核單位確實追蹤改善情形及納入內部稽核重點;針對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的內部控管機制,提改善措施。
金管會也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台新銀行增加作業風險的相關資本計提。
責任編輯/林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