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事故,司機員判4年6個月。圖/台視新聞
普悠瑪事故,司機員判4年6個月。圖/台視新聞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2018年10月21日,因車速過快翻覆,釀成18死215輕重傷的悲劇,宜蘭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尤振仲、柳燦煌、吳榮欽等3人。宜蘭地方法院今(18)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結果如下:

普悠瑪司機員尤振仲依過失致死罪,判4年6個月有期徒刑,前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及前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則是無罪。

宜蘭地方法院庭長黃永勝說明,普悠瑪司機員尤振仲誤以為 ATP 系統故障,自行將 ATP 系統關閉, 使事故列車失去 ATP 系統之自動防護控制車速的功能, 又疏於未注意限制速度,以約 140 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 導致列車進入彎道後隨即出軌翻覆,造成 18 名乘客因此死亡,尤姓司機超速行駛之過失與本案事故列車發生多人死傷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以過失致死罪起訴尤振仲。

庭長黃永勝提到前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及前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被判無罪的原由,他表示柳姓被告(時任台鐵局機務處副處長) 疏未將「ATP 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致普悠瑪電聯車(包括本案事故列車)於檢驗測試程序中,未察知「ATP 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即投入營運,而有過失,雖然柳姓被告主持「傾斜式電聯車 136 輛購案」技術資料總檢討會議,其既已依照規定召集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審查會議審查,經認證公司認證程序無誤,但因為製造商住友公司、日車公司所提供之文件有疏漏,而未將「ATP 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查、測試項目,因此難認定柳姓被告之過失。

至於前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黃永勝表示,從普悠瑪電聯車自檢驗與驗收,到投入營運以來,均疏於未察知「ATP 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而有過失,然而吳姓被告於普悠瑪電聯車採購案所負責之部分,僅在列車試運轉階段負責調配車輛行車調度,並未參與「整備與測試」,自難認其有未察知 ATP 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之過失。

責任編輯/吳苡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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