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內湖分局員警日前攔查一名駕駛,發現駕駛渾身酒氣,要求下車酒測,對方不配合,直接踩油門離開,造成員警被拖行受傷,被開2張罰單。駕駛不服提起上訴,法官認定,當天警方臨時變更攔檢點位置,沒有依規定經過主管長官核定,所以駕駛沒義務配合受檢,判定撤銷2張共33萬的罰單。
改攔檢點未經核定 法官:駕駛無義務受稽查
台北市內湖分局警方先前攔查一名李姓駕駛,警方先用簡易型酒精檢測器,沒有驗出駕駛有酒精反應,但駕駛臉紅、車上又有酒味,員警要求駕駛下車完成酒測,沒想到駕駛直接開車離開,員警遭拖行受傷,因此警方依規定對他開罰拒測18萬元和撞傷執勤警15萬的罰單。
李姓駕駛提起上訴,法官認定,當天酒測攔檢點未經分局主管長官核定,所以駕駛沒有義務接受稽查,裁定撤銷2張罰單,內湖分局交通組長洪明賢也表示,酒測勤務都有經過相關的勤務表規劃,但是前一日做勤務變更時,派出所可能沒有事先向分局提出報備。
改攔檢點罰單遭撤 警:抓酒駕要先公告地點?
員警因臨時更改攔檢點,讓李姓駕駛不構成妨害公務,基層員警實在無奈,抓酒駕難道還得先公告地點?法官認定開罰過程不容許一點瑕疵,也讓執法人員難以接受。
台北/張彤、侯正倫 責任編輯/林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