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改草案,擬將種大麻非販毒者可減刑。圖:台視新聞
行政院修改草案,擬將種大麻非販毒者可減刑。圖:台視新聞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任何涉及大麻運輸、販賣或種植等情節,不論輕重,皆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司法院大法官去年3月20提出解釋,認為罪刑不符比例原則,宣告違憲,應在1年內進行修正。行政院最快明(11)日,最慢下週四(18)送出草案修法,將現行第12條第2項規定修法為,若以非販毒為出發點,也就是自己種大麻非供運輸或販賣之用,得減輕其刑,擬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聲請人以條文牴觸憲法人身自由、基本人權 聲請釋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根據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包含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新竹地院、高院以及男子黃獻璋皆認為條文牴觸憲法人身自由、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

黃獻璋曾代表台灣參加國際性保齡球比賽且得獎,一度被視為保齡球界的明日之星,但在2006年6月因涉嫌吸毒、運毒、於陽台種植大麻而被捕。檢方提起公訴後,兩度被判處有罪,直到上訴至最高法院,予以駁回確定。黃獻璋認為,條文有牴觸憲法人身自由、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除黃獻璋,3件法官聲請案都是在住處房間或陽台種植大麻,有民眾是在英國購物平台「種子城」購買40顆大麻來種,也有人則種了11顆種子,只成功1株。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曾表示,過去有人種大麻,目的僅作「觀賞用」,故5年判刑過重,雖行為輕微者得依《刑法》第59條減刑,罪責不相當,釋字790號解釋宣告違憲。

修法後 情節輕微者判1年3月徒刑

大法官認為,最低刑度若仍達2年6月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而為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未來修法後,情節輕微者,可判1年3月徒刑。

為配合大法官宣告違憲,行政院預計最快明送草案修法,最慢下週四必須送出。據了解,政委已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審查完後,考量若以非販毒為出發點,得以減刑,擬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目前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可望進一步調降。

責任編輯/胡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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