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下午三讀通過,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圖:台視新聞
立法院院會今下午三讀通過,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圖:台視新聞
  • 立法院院會今下午三讀通過,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 結婚年齡部分,三讀通過條文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立法院院會今(25)日下午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與相關配合修正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除了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外,立法院也通過多項配套條文。包含第973原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結婚年齡部分,第980條原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三讀通過條文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也被刪除。

不只可自主結婚,未來年滿18歲可獨立辦手機門號、租屋、簽契約、開戶、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或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董事,也可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此外,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行政院、朝野立委也針對所得稅法、人民團體法等案提出修法版本,將條文中有提及「年齡」規定的條文文字,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

台視新聞/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胡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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