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竟涉施用毒品!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今年2月在新北市蘆洲區遭警方攔檢,經採尿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予以緩起訴1年6個月;地檢署調查後認定違失情節重大,已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劉姓檢察官則主動遞出辭呈,目前已請假暫停行使檢察官職務。
台北地檢署指出,事件發生在今年2月27日下午1時27分左右,劉姓檢察官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路邊與友人聊天,由於友人疑似使用電子菸,警方上前盤查,並經劉姓檢察官同意,從隨身背包內查扣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的袋子;後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檢察官依據相關供述、尿液檢驗報告及扣案證物等事證,認定劉姓檢察官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檢方審酌劉姓檢察官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沒有施用毒品前科紀錄,也有意願接受戒癮治療,經轉介醫療機構由專業醫師評估後,認為適合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因此予以緩起訴,期間為1年6個月。
緩起訴期間,劉姓檢察官必須在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及必要的毒品檢驗,並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接受採尿檢驗,同時遵守不得再施用毒品等相關規定;若未依規定履行條件,檢方將依法處理。
不過,刑事案件獲緩起訴處分,不代表免除行政責任;台北地檢署表示,10月5日接獲台灣高等檢察署通知後,立即啟動內部行政調查,並於10月13日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認為劉姓檢察官行為不檢、未謹言慎行,已損及檢察官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且違失情節重大,因此同日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劉姓檢察官對此次事件表達歉意與懊悔,並主動提出辭呈;台北地檢署已以最速件函請台灣高等檢察署轉送法務部辦理後續人事作業,在辭職令生效前,劉姓檢察官已請假暫停行使檢察官職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強調,對於施用毒品案件將依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審酌個案犯罪情節、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及醫療機構評估結果;並再次重申「毒品零容忍」立場,同時不因被告身分而有差別待遇,絕不護短。
編輯/賀澤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