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徐姓女子因手機沒電,擅自使用鄰居住家外的插座替手機充電,結果遭鄰居發現並報警。雖然女子充電不到1分鐘,換算電費不到1元,但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涉及竊取電能,考量她過去曾有相關前科,最終判處3000元罰金。

據判決指出,徐女當時因手機電量不足,趁鄰居不在時將充電器插上對方住家外的插座使用。不過,鄰居恰巧返家發現,當場制止並報警處理,警方隨後將徐女帶回調查。雖然徐女僅充電不到1分鐘,但法官認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電力,即屬竊取電能行為。

女子充電不到1分鐘就被鄰居發現。示意圖/台視新聞

而據鄰居當期電費單共用電40度、電費197元,換算每度電約4.9元。法官再依手機充電器耗電量估算,徐女充電約1分鐘所耗費電力,電費僅約0.0015元。不過,法院認為犯罪是否成立,並不因財物價值高低而有所不同,即使竊取電能金額極低,仍屬違法行為。考量徐女過去曾有相關前科,因此依竊盜罪判處3000元罰金。

法官估算女子充一分鐘電費約0.0015元。圖/台視新聞

不過有民眾認為法官判決的倍數太多。對此非本案律師陳頂新解釋,「罰金刑最輕就是一千元以上,因此在考量本件被告有前科情形,法官依照刑法47條累犯的規定,加重她的刑責,處以三千元之罰金,應屬合理。」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犯罪行為,請勿模仿

台中/潘欣宜、王英章 責任編輯/陳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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