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對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案進行一審宣判,柯文哲遭判有期徒刑17年,並褫奪公權6年。審判長江俊彥指出,柯文哲與沈慶京涉犯違背職務行為及收賄罪,法院僅認定210萬元部分存在對價關係,屬於「前金後謝」,金額多寡並非定罪關鍵。

至於外界關注的「小沈1500」部分,合議庭認為缺乏補強證據,在被告未自認的情況下,無法認定有罪,因此未被採納。江俊彥補充,該部分屬被告在審判外的不利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2,未經補強證據,法官不得自由認定為犯罪事實。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責任編輯/蔡尚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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