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0)日下午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通過被綠營批評為「中天條款」的條文,規定爭訟中的媒體仍可以使用原頻道。
衛廣法三讀條文中,第一條新增「捍衛新聞自由」,並在第2條關於該法用詞,增列新聞及財經頻道,並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執照,從現行6年拉長至9年期限,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執照最長不得逾9年。
其中在第18條修正,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新聞及財經頻道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第19條則明定,若認換照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已無法正常營運或有改正必要時,主管機關應先協助輔導改善,改正期間應發臨時執照,效期兩年、得申請延長一次,延長屆滿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
若主管機關駁回換照申請,在行政訴訟終結前可以依原頻道繼續營運。而如駁回換照處分撤銷、廢止,主管機關要負回復原狀及頻道位置義務。
此外,申請換照滿半年後,主管機關仍未作成決定時視為許可換照,不得令為其他處分,修法前申請換照者亦同。
責任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