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19)日就《憲法訴訟法》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部分條文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除宣告相關條文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外,判決理由也進一步說明其認定立法程序瑕疵的原因,包括二讀後於逐條討論程序提出「再修正動議」的審議過程,以及三讀程序未依法將全案提付表決等情形。
依判決摘要,憲法法庭指出,本次修法是在二讀會廣泛討論後、進入逐條討論程序時,由民眾黨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其中該案規定一至六部分內容,與先前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所提出的修正案「完全不同」。
憲法法庭認為,該再修正動議提出前外界無法知悉草案內容;提出後也未依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附具立法理由,且在其他立委提出質疑時,提案者未依規則進一步說明或答辯,使其他立委難以在倉促之間知悉修正緣由及修正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而據以決定如何就此提案為表決;亦未徵詢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或對人民公開,使人民得以獲取相關資訊並透過媒體與公共論壇參與討論,難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判決摘要也提到,相關提案所涉問題重大且具專業性,尤其是第30條再修正動議內容複雜,且逐條討論時作為討論的提案不只一案,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也未經主席指定為唯一應討論的動議,亦非列為最先或最後提案。憲法法庭指出,在此情形下,立委就反對修法或質疑修法內容的發言時間有限,且在反對或質疑意見提出後,未見提案者或贊同該提案者作任何說明或答辯,隨即停止討論並進行二讀表決,緊接著完成三讀,因此認定系爭規定一至六的立法程序,明顯不符合討論原則。
另外,憲法法庭也指出三讀程序的瑕疵。判決摘要指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法律案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且本案自三讀程序前的立法過程中,不同政黨就此修法始終有明顯不同甚至對立立場,難認有採無異議方式通過的餘地。判決摘要也提到,本案三讀時,主席僅於宣讀二讀條文後,詢問「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便立即宣示作成決議通過,未依法將全案提付表決,也未給予在場立委合理表示異議或意見的時間,程序上無異以主席宣示代替在場立委表決,因此認定立法程序有瑕疵。
憲法法庭認定,該案討論的規定一至七的審議過程已達欠缺立法程序正當性的明顯重大程度,宣告其牴觸憲法並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同時,判決主文指出,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的《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於該規定本次修正公布後繼續適用。
責任編輯/周瑾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