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9)日公布「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查核報告,在查核期間發現逾2萬筆收支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針對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情事,對柯文哲裁處罰鍰新臺幣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吳欣盈免罰,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
監察院說明,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認定的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利用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的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監察院表示,柯文哲亦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的名義給付木可公司共計150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且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監察院指出,柯文哲另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綜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
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但該活動所售票券、販售之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
針對柯文哲代理人黃珊珊曾函監察院稱,「尚有數百筆憑證並未登打,金額高達千餘萬元,也有數百筆錯漏、登載錯誤。」請求補報更正、剔除錯誤。監察院表示,會計報告書一經啟動查核程序,即無申請更正之餘地,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審核相關規定決議不予同意。
另依照監察院廉政委員會決議,本案簽證會計師端木正執行帳務業務虛偽登載及查核簽證業務,未依照「會計師辦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查核簽證須知」及其所設計之查核程序等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及第41條等規定,且情節重大,已該當同法第61條第6款應付懲戒事由,依法檢具事證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責任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