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4名京華城、政治獻金案被告遭台北地院裁定羈押後提出抗告,高等法院11日深夜駁回,確定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且不得再抗告。
針對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所提出的抗告,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等人雖否認罪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經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
高院指出,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責任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