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日對立法院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中的三項條文提出覆議,認為法案有窒礙難行之處,且條文中有語意不清、判決門檻過高缺乏彈性等問題,經總統核可後,將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在今天院會後表示,對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提出覆議。
行政院指出,經研議結果,憲訴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之運作造成實質妨礙、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等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之權利,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指出,第30條第1、第2與第4項,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不得低於10人,違憲宣告須至少有9人同意,設定門檻過高,未考慮大法官「現有總額」可能低於法定的15人,可能造成少數意見綁架多數意見。且判決未必只有合憲、違憲兩種類型,會不清楚要用哪一條條文進行表決。
林明昕表示,條文第30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參與人數不足時,得以過半數裁定不受理案件,變成錯在聲請人,相當於法院、法官「拒絕正義」,這是嚴重的錯誤。
憲訴法條文第30條第5、第6項規定大法官迴避情形,規定迴避人數「超過7人以上」案件不得審理。林明昕點出該條文語意不明,法律上「7人以上」是含7人,「超過7人」是不含7人,需要8人,「那請問『超過7人以上』是幾人?可見在修法過程非常倉促,思慮不周,誤把日常用語當法律用語。」
圖/行政院提供行政院續指,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缺額時,規定總統須於兩個月內補提名大法官,但卻未規範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期限,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
此外,行政院認為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條文於公布日實施,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因欠缺「過渡條款」設計,導致已繫屬憲法法庭之案件無以妥善處理,不清楚是適用舊法或新法。林明昕表示,該條條文嚴格來看,是一條違憲的條文,因為讓人民無所適從。
林明昕說明,憲訴法修正條文妨礙憲法法庭運作,過高的門檻缺乏彈性,恐癱瘓憲法法庭運作。而高度壓縮司法運作空間,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無法有效解決憲政爭議,喪失權利救濟功能。
責任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