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圖/翻攝自YouTube@司法院
憲法法庭今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圖/翻攝自YouTube@司法院

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3點,針對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進行宣判,裁決結果出爐「有條件合憲」。

憲法法庭表示,故意殺人者生命權屬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者,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屬無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系爭規定一至四所處罰的犯罪行為均涉及故意殺人,亦即侵害生命權之犯罪。立法者就違反「禁止殺人」誡命的犯罪行為,選擇死刑為期最重本刑,目的是使行為人就其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承擔相對應之罪責。憲法法庭認為,死刑於目前仍為特別重要之的公共利益,是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以死刑為重本刑之規定部分,其目的尚屬合憲。

憲法法庭強調,死刑終究為極刑,其適用範圍仍應限於特殊、例外之情形,而非一旦該當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故意殺人罪,即得對之科處死刑。

憲法法庭再指,系爭規定五之構成要件與系爭規定似相同,其所處罰之故意殺人行為固已屬情節最嚴重之犯罪類型,然就該當系爭規定五構成要件之犯罪,仍應由法院於個案認定,其犯罪情形確屬最嚴重者,才得以科處死刑。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是系爭規定五其中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個案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唯一的法定刑,顯然過於嚴苛,不符合憲法罪責原則,因此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證生命權之一有違憲。

責任編輯/黃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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