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近來因連續強震及凱米颱風,重創觀光經濟低迷。因此花蓮縣府編列10億元預算,發放每人總值3000元的「經濟振興券」,將於10月12日到18日發放花蓮縣民。經濟振興券視同有價證券,可於花蓮消費,使用時間到明年2月28日為止。
縣府表示,一共有7天的發放時間,包括10月12、13日在各鄉鎮市的村里發放所發放,10月14日到18日則在鄉鎮市公所或公告的指定定點領取。
發放對象以今年113年4月3日為基準日,就是0403地震時已設籍於花蓮縣的縣民。在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籍配偶(包含大陸、香港、澳門),以及基準日已出生未及列冊設籍的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滿18歲的成年人領取時,務必攜帶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可親領也可委託他人代領;若是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之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領取。
縣府提醒,使用期限可到明年114年2月28日,將近5個月,請花蓮民眾多加使用。
責任編輯/施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