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院17日擬強行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台北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18日發布聲明,指此四案未經實質討論,更未有實質審查,即強行進入院會表決,違背民主憲政及民意政治的基本原理,律師聯合會表達最嚴正的譴責。
藍白推國會改革法案 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譴責
針對此次「國會改革法案」爭議,全國律師聯合會基於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發布三點聲明。
第一、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是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議決」程序,在立法院必須先「議」後「決」(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42號楊建華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申言之,立法院通過法律案、預算案應先進行「議」,也就是「討論」的程序,才能夠「決」。
全律會指出,然立法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竟未經實質討論,更未有實質審查,即強行進入院會表決,立法院為人民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憲政功能,顯然未能發揮,此不僅斲傷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根本,亦違背民主憲政及民意政治的基本原理,全律會表達最嚴正的譴責。
第二、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對於憲法機關間的憲政秩序影響深遠,且亦涉及國家財政之重大規劃,對於人民的影響至為重大,因此,本公會強烈呼籲立法院,應遵守正當程序等憲政原理,並應實質討論及審議相關法案,切勿以黨派之私而破壞民主憲政之運作原理。
第三、國會固為民意之彰顯,然立法委員對其選民,亦負有積極參與實質審議之責,國會的有效運作端賴立委諸公們的實質討論及審議,此亦為民主憲政制度運作之基石。民主憲政制度是台灣的驕傲,也是這塊土地上人民的共同信念。全律會堅信台灣民主的韌性,也期許立法院本於憲法職責,妥適立法。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圖/台北律師公會提供責任編輯/吳苡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