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是否除罪化,爭議已久,包含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都曾因涉犯公然侮辱罪被判有罪定讞,跟其他民眾、法官共聲請33件相關釋憲案,主張刑法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違憲,但憲法法庭審理後,今(26)天判決相關法條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
曾因公然侮辱罪被判刑 馮光遠、張大春聲請釋憲
不少人因為罵人被判刑,認為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而聲請釋憲,去年底召開言詞辯論,如今憲法法庭作出宣判,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表示,「上開規定所稱的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合併33個聲請釋憲案件審理,其中包含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等人,他們都曾因公然侮辱被判刑。
張大春2014年在個人臉書評論已故媒體人劉駿耀,被判罰3000元;馮光遠則在2013年痛批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判拘役20天,後來又罵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又判5000元。
判公然侮辱罪「無違憲」 憲法法庭:應加大限制範圍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說明,審理的法官認為,刑法309條第一項所稱的侮辱,這個定義沒有很明確,而且侮辱言論不涉及事實,只是行為人主觀的評價判斷。
聲請人質疑,公然侮辱罪抵觸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甚至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大法官則認為,公然侮辱罪應權衡個人名譽權,或有益於公共正面價值的範圍,才沒有違反言論自由。
雖然公然侮辱無違憲,但加大限制適用範圍,法庭認為要考量發表人說出言論的背景,並不是每個條件都用公然侮辱處罰,但網紅或公眾人物有較大影響力,恐怕有罪機率高一點。
而這33件聲請釋憲案中,有4人雖已被判刑有罪定讞,但大法官認為他們的言詞,依據當時的情境不見得會貶損對方名譽或人格,因此決定發回重審,有翻盤機會,但儘管如此,發言還是得小心,避免官司纏身。
台北/陳怡瑄、林昭賢 責任編輯/林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