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表示,街訪、網路投票屬於民調並非新規定。圖/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表示,街訪、網路投票屬於民調並非新規定。圖/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循例在日前發布一則新聞稿,「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彙計公開行為,為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提醒民眾避免觸法,卻有網路謠言指出此為新規定或以前無此規定等情,對此,中選會嚴正澄清,這是比照往例溫馨提醒,呼籲謠言止於智者,也請國人勿再以訛傳訛!

中選會表示,民國85年3月13日經中選會第220次委員會依法律規定決議,即指出「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

中選會說,不僅法院實務見解有提到,民國100年9月2日也於官網說明,選舉期間在各該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後,政黨及任何人可否發布民意調查資料一節清楚說明

中選會指出,今年因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修正,但以公職選罷法第53條來說,仍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中選會強調,無論是依修正前之原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或今年修正後之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之規定,彙計型態的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如果是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依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兩選罷法之民意調查資料,至於其彙計方法與公開形式,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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