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111年12月9日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納稅人保單已可作為欠稅強制執行標的,欠稅人不能再藉由購買保單規避稅捐義務,而北區國稅局近期也成功強制執行1名男子的保單,追回欠稅4600萬元。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A君出售土地獲得巨額價款,陸續贈與其家人,因未依限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A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後尚有應納稅款及罰鍰,A君收到繳款書未依限繳納稅款,經該局移送強制執行,A君名下財產全部執行完畢後仍有欠繳稅款。
不過,北區國稅局查獲,A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巨額保險,且以躉繳方式繳納保費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將其現金轉換成保單形式,保險解約金價值4千6百餘萬元,即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但保險公司收到執行命令後聲明異議。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積極徵起欠稅,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收取保險解約金,經訟多年,嗣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統一見解,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成功徵起欠稅4千6百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應儘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躉繳保險費方式購買保單規避稅捐義務,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得以執行命令通知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抵償欠稅,納稅義務人除須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造成保單解約損失,得不償失。
責任編輯/曾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