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10/1起飲料店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新竹市10/1起飲料店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新竹市政府為配合行政院環保署限塑政策,今(18)日指出,今年10月1日起,新竹市轄內連鎖飲料店及非連鎖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中也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PLA及保麗龍杯,均不得提供。提醒業者遵守政策,如有違反情事,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長江盛任表示,環保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其中有關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的實施日期,由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經環保署核准後發布實施。

環保局說明,依「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其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定義為以塑膠製成之一次用飲料杯,也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請業者特別注意。法規中飲料店定義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屬之。

環保局指出,新制上路前,已針對轄內飲料店家640家,逐店查核及提醒業者確實配合一次用飲料杯減量政策,目前已完成200家次,除今年10月1日起飲料業者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飲料杯規定外,連鎖飲料店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字樣,其價差至少5(含)元以上。

環保局表示,未帶自備杯時,可至環保署一次用產品宣導網站,查詢提供循環杯服務門市,透過借用循環杯喝飲料,還可以減塑做環保,為環境盡一份心力。

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責任編輯/殷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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