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一名李姓女子行駛於高速公路上時,忍不住打噴嚏,突然減速,遭後方第二台車檢舉,挨罰1.8萬,女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裁定結果出爐,是檢舉的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才差點釀禍,因此撤銷罰單。
法官認檢舉人未保持安全距離 判撤銷原處分
開車時難免會鼻子癢、打噴嚏,但南投一名李小姐在高速公路上因為打噴嚏,擔心車輛失控,因此踩了煞車,結果後方車陣也跟著急煞,有駕駛不滿車速驟減,憤而檢舉,李小姐挨罰1.8萬元,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李小姐說,「我有警覺到方向盤已經左轉了,所以我當下趕快踩煞車,我雖然煞車了,可不符合任意,也不符合驟然,所以提起上訴」。
結果劇情大翻轉,法官認定,李小姐打噴嚏時,後方第一台車有保持安全距離,反而是檢舉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突然急煞,才差點釀禍,因此判定李小姐沒有危險駕駛。
對此國道警察七隊快官分隊長黃昱維表示,「法院裁判撤銷,本大隊尊重司法判決」。
罰單撤銷,李小姐鬆了口氣,但警方還是提醒,駕駛人若遇到突發狀況,還是不要急踩煞車或急轉方向盤,保持冷靜才能避免操作不當而有意外發生。
南投/曾如成、王孜筠、黃鈺君 責任編輯/林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