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6)天表示,台灣之星的企業客戶將門號轉讓給第三人使用,未依核准的營運計畫落實第三人身分查核,此舉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規定,因此裁處罰鍰100萬元,且須在一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說明,112年4月25日接獲新竹地方檢察署來函,查獲台灣之星公司的職員協助企業客戶「颶翊有限公司」,將其向台灣之星申辦的門號,移轉提供予「南道三企業社」使用,之後發現這些門號中有部分號碼被詐騙集團使用。
NCC表示,台灣之星針對門號轉讓予第三人使用,均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已違反電管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爰依電管法第7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者,核予裁處新臺幣100萬元,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
NCC強調,為遏止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淪為詐騙工具,已頒布「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強化電信業者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管理機制,尤其針對非本國籍人士及企業客戶加強KYC,且應自行成立獨立於通路及業務部門之稽查小組進行稽查,後續NCC亦將組成查察小組,督促電信業者落實用戶身分查核並加強管理,以協助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國人使用電信服務權益。
NCC也提醒,民眾面對有疑慮的訊息需多方查證,對於不明來話或不明網址應加強警覺,勿隨意點選、避免誤信,以降低受詐風險。
責任編輯/林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