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擬新增「排黑條款」,立法院會今(26)日下午進行表決,最終依照民進黨團修正提案通過,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與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生不得參選。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曾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或第15條(收受使用財源不明),以及曾犯刑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責任編輯/殷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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