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從今年開始,《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已無未成年人成立第2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未成年人成立及終止同性婚姻關係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等規定。

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成立本法第2條關係須年滿18歲,而因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已無未成年人成立第2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

而本次修正,通過刪除成立及終止本法第2條關係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成立本法第2條關係時,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規定,並將施行日期定為112年1月1日,使之與民法規定一致,貫徹婚姻平權,接軌國際。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 「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範圍放寬

此外,配合立法院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同性配偶得收養無血緣子女之規定,修正於末條一併增訂第2項「本法修正條文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以臻明確。

責任編輯/殷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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