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發重訊!羅列4大理由 依法「解任獨董陳敏薰」
泰山企業(1218)今天發布重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二項,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
泰山企業表示,去年12月2日,陳敏薰原本同意泰山公司出售全家股票,其後似在龍邦大股東的壓力下,別有用心、出爾反爾,改口反對此案,並借題發揮,反對多項有利泰山公司發展之議案,顯有違背其獨立性。
4月20日,陳敏薰與董事劉偉龍共同謊報獨立董事杜英達遭恐嚇,率警闖入會議室,帶走主席杜英達,甚至嗆聲不爽開審計委員會,違反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的忠實義務,不僅中斷審計委員會,也致使後續的董事會無法召開,侵害泰山公司與全體股東權益甚鉅,明顯違背其獨立性。
5月5日、6日,宛若龍邦公司受雇的人員,陳敏薰連續兩日於龍邦公司共同主持記者會,除不實指摘公司,連續詆毀與其意見不同的經營團隊與董事,並持續捏造杜英達獨立董事家人遭綁架、挾持,見到國寶集團朱國榮總裁時,臉色發白、全身發抖、甚至頻頻掉淚等荒謬情節,杜英達前獨董已於5月5日晚間,發表親筆簽名函,駁斥其為子虛烏有,充分證明陳敏薰已失去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4月20日、5月5日,陳敏薰二度配合龍邦公司指示,反對分派現金股利,並製造諸多紛擾,嚴重侵害泰山五萬名股東權益。
綜合以上所述,泰山公司委請外部專業律師,出具二份法律意見書,依二件法律意見書的評估結果,皆認陳敏薰的所作所為,確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泰山公司依法當然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捍衛五萬名股東權益。
責任編輯/陳耿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