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管中閔。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台大前校長管中閔今(13)天舉行新書發表會「大學的脊梁:台大校長遴選事件與管中閔心情記事」,書中指控監察院調查「台大校長遴選案」及「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違法兼職案」是「卡管」,且干預大學自治。對此監察院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管中閔的說法「嚴重背離事實」,並透露監察院曾依法二次通知管中閔到院說明,但他以「眼睛痛」等理由缺席,隔天卻到嘉義跑選舉行程,規避調查程序之輕慢態度昭然若揭。

管中閔今天在新書發表會上表示,台大校長遴選事件發生在2018年,當時執政黨和政府傾盡全力發動行政、立法、司法、監察4權,鼓動網路、媒體進行全面攻擊,粗暴蠻橫干預大學自治,否定台大校長遴選結果,不只威逼遴選委員,對他個人也是羞辱壓迫。

管中閔強調,這樣關係到台灣大學自治、台灣整個高教發展的重大事件,當然要留下紀錄,選擇在「卡管事件」四年後出書,完整交代事情發生始末與過程,是因為擔心多數人已經沒辦法清楚記憶發生了什麼事情,「這樣一件干涉大學自主的事件,應當留下紀錄」、「這麼一件掀起滔天巨浪的事情,竟然要船過水無痕?」、「搞我的人、我永遠不會忘掉!」

而對於管中閔的言論,監察院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管中閔的說法「嚴重背離事實」,特予澄清,以正視聽。監察院指出,監察委員依據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查管中閔先生107年1月5日經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選為該校新任校長後,即經媒體披露,其擔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然而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卻同時為該次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引發外界對該次選舉公正性之質疑。媒體進一步追查發現,管中閔雖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卻未依法事先陳報台大核准,且甚至還傳出其另在大陸多所學校,如廈門大學,違法兼職、兼課之情事,讓各界對新任台大校長當選人之誠信與適任性多所批評。

監察院表示,民眾到院陳情,才針對該次遴選過程所產生之爭議立案調查,最終做成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及台大針對本次遴選過程所發現的制度缺失,包括兼職事先奉准機制之落實、合理學術回饋金之訂定、遴選委員迴避機制、與資訊揭露等節,檢討改善。調查意見重點側重在整體制度之改善,對該次校長遴選結果之合法性仍由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權責判斷,監察院並未置喙,所謂「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之指摘,顯然與事實嚴重不符。

另外,監察院表示,管中閔於就任台大校長後,因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新臺幣65萬元之兼職報酬之情事,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經彈劾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開審理,及完整之言詞辯論程序後,始決議核予申誡之處分,亦非監察院能單獨決斷。

監察院強調,調查過程中曾就各界相關建議或關心事項,發過4次新聞稿,其中含遴選案部分的說明或澄清,顯示處理本案之慎重。相對而言,管中閔針對監察院依法二次通知其到院說明,不但多次以眼睛痛等理由推託不到,甚至還在翌日到嘉義跑選舉行程,其規避調查程序之輕慢態度昭然若揭。

監察院還指出,管中閔早在88年8月31日起即擔任中研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並於90年8月10日起出任該所所長,而成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由於本案民眾陳情內容,檢舉管中閔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相關兼職涉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情事,為釐清相關爭議,乃依法調取相關期間之資料,相關作為是監察院調查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的常規作法,並非特別針對管中閔,亦併此澄清,避免誤解。

責任編輯/林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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