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日益發達,不少網紅、直播主也開始推銷售或代銷商品,為了防範網路廣告不實情形發生,公平會修法,若是網紅、直播主涉及廣告不實,最重將處2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說明,2月15日已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主要是把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
公平會指出,網紅、直播主等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是由廠商提供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是賣家身分,消費者看到的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如果內容涉有不實,網紅都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予以開罰,將被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補充,即使網紅不是賣家身分,而是在幫廠商代言,但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服務值得推薦,或是親身體驗結果有效,這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也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民事責任,況且,如果網紅明知內容不實,仍和廠商故意共同做出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還是會同時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處罰。
公平會呼籲,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的身分,都應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別踩廣告不實紅線。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網路廣告指的是事業為了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以招徠交易機會的傳播行為,包含事業自身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及網際傳真廣告等。
責任編輯/林湘芸